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4-149315 公开日期 2024-04-2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办〔2024〕1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01-2024-0001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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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蔬菜基地建设促进蔬菜生产发展,保障城乡蔬菜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菜篮子生产基地园区化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投入,稳定提高蔬菜基地生产能力和保供能力,强化产品质量检测,实施绿色农业发展战略,提高产品认证覆盖率,开展蔬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健康发展,切实增强民生农业应急保障能力和安全农业发展水平。

二、经营主体认定标准

基本连片集中种植蔬菜面积10亩以上,经营区域符合当地镇、街道(管委会)相关规划,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鼓励以蔬菜生产为主的集约化、智能化现代农业发展,经营主体认定标准不受面积限制。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升蔬菜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1.完善蔬菜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基地面积集中连片在50亩以上的蔬菜基地,按照灌排设施配套、农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的要求,完善沟、渠、操作道、田头预冷保鲜设施、整理分级场地、加工包装间、生产用电及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其建设资金补助60%,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亩。设施用地要具备相关的审批手续。

2.提升蔬菜基地设施装备水平。加大设施大棚建设补助,对新建农用单体钢架大棚(GPC622或以上型号)、农用连栋钢架大棚(GPL622或以上型号)给予大棚造价6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玻璃温室(GPV96或以上型号)给予造价6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的补助;示范推广物联网、肥水一体化、节水灌溉等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建设资金补助60%;购置防虫网、性引诱剂、粘虫色板、杀虫灯等绿色防控设施补助75%;购置农药残留检测仪器及配套试剂补助100%。加快普及应用小型耕作、育苗、定植、整枝、植保、采摘等蔬菜生产机械,在扣除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补助50%。对列入国防蔬菜基地、小岛你好蔬菜基地建设全额补助。

以上基础设施及装备购置建设内容要求采用项目化管理模式,财务符合规范;如有区级以上补助资金的,在建设资金中先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剩余部分再按上述标准补助。

(二)加强蔬菜基地的生产管理与服务。

1.深化惠农补贴政策,做好稳产保供。一是蔬菜基地建成后,必须年复种蔬菜两季以上,多年生蔬菜品种除外。对符合上述要求的蔬菜基地,根据生产台账按实际种植蔬菜面积给予每亩500元的补贴;单品种种植面积50亩以下(含50亩)的每亩补贴500元,50亩以上部分,每亩补贴50元。二是积极鼓励生产主体开展蔬菜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培育,对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首次给予3、续展1.5的补助。

2.强化源头监管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防止禁限用农资流入蔬菜生产基地。指导生产者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生产台账记录制度。二是加强蔬菜上市前农残检测,蔬菜采收前,必须符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经自检或委托检测合格后上市销售。

3.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保障政策落实。一是蔬菜基地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建设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实施当年拨付50%,之后二年各拨付25%,期间如有违反年复种蔬菜两季以上规定的,扣除当年度区级建设资金补助。二是蔬菜种植补贴由各村核对公示、各镇街道(管委会)核实上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抽取20%申报材料复核;同时不定期对申报补贴种植主体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弄虚作假、虚领补贴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524日起实施,202411日起申报的设施蔬菜建设项目参照本文件执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3号)文件同时废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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