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4-05-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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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队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根据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库,舟山市生态环境部门普陀分局监管对象共有机构类对象627家、附属类对象10个。

二、监管内容

(一)“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采取单部门、多部门联合等形式,通过省“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围绕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海洋、辐射安全、噪声、环评、排污许可、监测、应急等内容,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共涵监管主项21项、行政检查事项49项。(完成时限:全年)

(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绿剑2024”、“两打”、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对碳排放、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消耗臭氧层物质、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风险源环境安全隐患等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在全面排查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采用属地自查、县区交叉、市级督导帮扶等形式开展专项督办。(完成时限:全年)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问题:近三年中央、省级领导批示问题,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与省级巡视和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2023年以来涉及越级访、重复访的工业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已上报完成整改、已完成化解问题的检查,持续巩固整治成果。

(二)重点环节:危险废物非法收集、排放、处置及跨省、市倾倒行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碳排放数据造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违规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违法使用ODS、排污许可证过期、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节。

(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长期出现大气热点网格、冒泡区、高值点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际交界区域、重点流域上游地区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四)重点行业:船舶修造、塑料橡胶加工、建材加工等环境问题突出行业,化工医药、表面处理(含电镀)、纺织染整、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等涉VOCs排放行业及其他“两高”行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环保基础设施行业;涉ODS使用、碳排放权交易及新污染物领域等行业。

(五)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及以下企业;2023年度在线监控数据涉气时均值、涉水日均值超标3次及以上、长时间恒值或低于行业排放水平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危险废物企业(包括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收集、处置利用、中介服务企业)、涉放射源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来抓,履行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统筹各项工作,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其它各项监管任务之间的关系,与同步开展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曝光问题整治及省、市各项重点任务部署有机结合,合理安排计划,配强、配足业务骨干,保障行政执法顺利推进。

(二)严格规范执法。始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厉打击问题突出、情节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氛围。加强执法计划统筹管理,降低重复检查、即时检查发生比例。规范执法着装、行为,探索实施“亮码执法”和执法行为后评价制度,促进文明执法。提高生态环境涉企增值化服务水平,实施“信用+双随机”监管,落实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推广实施“五书同达”,完善“环保e企管”企业服务模块,探索学法积分抵扣罚款,严格执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强化结果应用。建立“情指联动+精准打击+闭环整改”执法机制,实施执法检查“点单式”、问题整改“抄告制”,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避免“罚后不管”“以罚代管”,打造“绿色发展看舟山”执法样板。全面总结行政执法方法运用、制度建设、措施保障、组织配置等方面的创新亮点和实践成果,积极开展查漏补缺。综合采用“以案说法”“企业环保咨询日”及政策动态信息推送等手段精准普法,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构建良好守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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