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330900300531028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鱼小蛙餐饮店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怀疑是养殖环节过度使用兽药或未过休药期导致。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牛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于涉案牛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事先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