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国资办)。
2024年6月21日,舟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国资办)举报投诉处理一案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