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要求,现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舟政办发〔2022〕29号)和《舟山市普陀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为准(扩展目录事项已纳入省统一目录的,根据省统一目录动态调整)。
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已划转但未列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舟山市普陀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交还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交还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舟山市普陀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同步调整。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