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行政单位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征收范围: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损毁土地。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省级人民政府 |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33号令),省土地管理局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财农〔1991〕195号),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 |
2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闲置的土地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 | 中央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3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舟山市普陀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然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一)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 10元/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5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 |
4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 |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2.《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2〕67号)。 | 由税务部门托收 | |
5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障采矿权的合法取得以及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具体包括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矿区范围公告、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服务,以及提供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等 | 第一个至第三个勘察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察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由税务部门托收 |
6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障采矿权的合法取得以及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具体包括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矿区范围公告、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服务,以及提供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等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由税务部门托收 |
7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政府部门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中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1330900K15064045J/2025-156561 | 公开日期 | 2025-11-26 |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文号 |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有效性 | 编号 | - |
区资源规划分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11-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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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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