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规范市场准入,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平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通知》(浙平台(公竞)办〔2025〕2号)文件要求,现对《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深入推进渔农业“双强”行动促进渔农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舟普政办〔2023〕52号)部分条款作以下修改:将第4条“支持远洋自捕鱼回运保供。对远洋渔业企业从舟山口岸回运自捕鱼且在浙江舟山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平台交易的,给予回运奖励,其中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励 600 元,低温金枪鱼(大目、黄鳍、长鳍)、过洋性鱼类每吨奖励 250 元,鱿鱼每吨奖励 120元,其它鱼类每吨奖励 100 元。上述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照市级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海洋与渔业局)”删除。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