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普陀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普陀城区:以江湾滨海公园、炮台岗、南中山、武尖山、观潮路、潮音街、东部海岸线、滨港路、滨海大道为界及鲁家峙岛相关区域,本岛西起江湾滨海公园-天吴隧道-新塘村-东塘线,北起观潮路-海洲北路-海印北路-潮音街,东至海洲路沿海岸线,南至滨港路、滨海大道;鲁家峙岛西起西部沿海岸线,北起海岸线-鲁家峙5号河东岸-鲁滨路-鲁家峙海底隧道南口西侧-红山路沿海岸线,东至东部海岸线,南至南部海岸线,涉及东港街道、沈家门街道。(黄线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具体详见附图1)
普朱城镇:普陀山岛、洛迦山岛、朱家尖岛(除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南侧空地和朱家尖寺岙安置小区西侧空地外)(黄线范围内(除红色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具体详见附图2)。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燃放品种
(一)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
(二)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燃放时间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安全管理
(一)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增强安全燃放意识,规范安全燃放行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非法销售点购置烟花爆竹,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沿港船舶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燃放后的残留物。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二)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违法通过互联网销售、购买烟花爆竹。
(三)运输安全。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四)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专门储存场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储存存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五)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五、法定职责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或经营、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舟普政发〔2025〕17号)明确的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燃放服务,或者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防网络非法经营,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协同查处平台违规发布烟花爆竹信息、违法销售以及非法寄递烟花爆竹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电话:12345。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图:1.普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图
2.普朱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普政发(2025)11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副本.pdf
附图1
普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图

黄线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放区
附图2
普朱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图

黄线范围内(除红色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