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委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业务委托分配机制,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业务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业务操作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5日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印发 |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委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变更及调整、结算审核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委托分配机制为原则,建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合同期限内接受舟山市普陀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审核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托业务分配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送审造价(概算、招标控制价、变更及调整、结算)分四档进行业务分配,第一档为送审造价60万(含)-400万的项目,第二档为送审造价400万(含)-2000万元的项目,第三档为送审造价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第四档为送审造价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非结算)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委托审核业务按标项编号(中标排名)顺序分配给中介机构,排序循环分配。具体按照普陀区造价审核管理平台对送审项目按接收时间顺序,分档进行循环分配。
(一)按中介机构标项编号(中标排名),从第一标项(第一名)开始顺序依次分配给各中介机构。
(二)同一建设项目(指同一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无初步设计批复的,指同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中土建与装修、附属与景观等存在建设内容关联的不同工程结算,为避免工程量重复计算,后接收的工程结算可直接分配给已接收关联工程的中介机构,且该中介机构后续循环分配不受此影响。
(三)同时送审同一建设项目中建设内容相近的若干标段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作为一个项目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审核。
(四)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进行审核的项目及审批部门已经批复初步设计,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原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第六条 第四档(结算)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委托审核业务按摇号(抽签)进行分配。主要通过两次摇号产生,第一次摇取(抽签)各中介机构对应的号码,第二次摇取(抽签)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对应第一次摇取(抽签)的中介机构为此项目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年度考核前三名的为优秀协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5000万以上工程结算审核业务一轮。奖励项目按年度考核排名,从第一名开始顺序依次分配,奖励项目委托时间自表彰文件发出之日起。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条 造价审核管理平台在业务委托分配过程中,若中介机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情况的,则分配给按本轮排序的下一中介机构。出现以上回避情况的,不影响回避中介机构该轮的轮序机会,该轮的下一项目分配给回避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中介机构无故不得拒绝按本规定分配的审核工作,若非因存在回避事项、技术力量不够、人员配备不足等客观原因放弃(在接收工程资料前提交书面说明)按序分配的审核业务,视为放弃本轮审核业务;半年内两次放弃的,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内所有造价审核业务。
第十条 对于时间紧迫、技术特殊、工程结构特别复杂、要求特殊的非结算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发出申请,经审核中心核实后,可以特别指定符合相应项目经验且具有专业优势的中介机构进行特别委托审核。该项目不计入项目轮序,审核费用在不高于合同优惠率的基础上另行谈判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业务操作办法》(舟普财预〔2024〕21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5/12/8/art_1229698828_1668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