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庐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朱某某。
2024年11月13日,申请人桐庐某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