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消防救援大队(舟山市普陀区消防救援局)。
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舟山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舟山市普陀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普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为进行调解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起中止本案审理,后因调解不成功,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对本案恢复审理。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撤回普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