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