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董*)
发布日期:2025-03-20 16: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大队

当事人姓名:董*

身份证件号码:33090***********18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潮面

根据省级检查线索,2025年1月2日我局对你原就职的浙江伊渼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渼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伊渼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伊渼源检(2024)第01044号]所附的噪声检测原始记录中的4组噪声数据SEL与Leq的值按照《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GB/T 3785.1-2023)中的3.12规定的SEL=Leq+10lg(T, 秒)计算所得的实际检测时间不符合噪声检测设备设置时间逻辑关系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4.2、5.4.3等规定。经调查,你与傅*东是该检测报告中噪声检测项目的现场检测人员,系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8日 你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2025年1月2日伊渼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民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伊渼源公司基本情况、检验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夏*民身份;

3.2025年1月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伊渼源公司基本情况及检测报告[伊渼源检(2024)第01044号]原始记录中的噪声数据不符合噪声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4.2025年1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视频4段,证明现场检查时伊渼源公司基本情况及检测报告[伊渼源检(2024)第01044号]原始记录中的噪声数据不符合噪声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5.2025年1月2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伊渼源公司的所在位置等情况;

6.2025年1月2日对夏*民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18日对傅*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8日对董*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测报告[伊渼源检(2024)第01044号]的噪声检测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员、现场检测过程、检测规范、检测要求、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7.2025年1月2日伊渼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民提供检测报告[伊渼源检(2024)第01044号]及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等,证明2024年1月24日 你开展噪声检测及检测结果等情况;

8.《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GB/T 3785.1-2023)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复印件各1份,证明噪声检测应当依照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10.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吴佳莉、罗芳、郭宪民、干亮亮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