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普陀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育费标准自2020年调整以来,已有5年未调整,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 (2021—2025年)》关于“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等相关规定,经区教育局申请,在对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 (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 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舟价发〔2013〕62号)、《关于建立区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23〕24号)规定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后保教费(日托)收费标准(见表格)适用于普陀区各公办幼儿园,普陀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日托)收费标准可采照执行。
普陀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日托)收费标准
幼儿园等级 | 保教费收费标准(元/月.生) | |
城区公办 幼儿园 | 非城区公办 幼儿园 | |
省一级 | 900 | 800 |
省二级 | 800 | 700 |
省三级 | 600 | 500 |
(二)托班保教费在日托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5%;全托幼班保教费在日托幼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三)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加时托、餐费等。
代管费收费项目:爱国主义教育(电影、春秋游)、体检、生活用品等。
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各级幼儿园不得自行设立或变更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如确有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需上报价格、教育部门核准。
(四)幼儿园保教费计费办法、收费退费政策、公示制度等按《舟山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舟山市普陀区范围。
实施时间:自自202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虞金波
联系方式:0580-3016111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