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普陀区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支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区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支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普陀区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动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规范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舟山市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普陀区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普陀区航运服务集聚区范围内,符合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机构及项目。专项资金用于保障航运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企业招引、基建项目、人员工资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其中,船舶维修产业根据区级制造业专项政策相应条款予以奖补。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聚焦主导产业,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龙头企业培育:对培育期内的航运类、供应类、维修类海事服务专精特新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企业上规纳统:对首次纳规的海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科创企业扶持:对新认定的海事服务领域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五条 产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平台建设:对开发建设海事服务物流信息平台、货物交易平台等数字化平台或应用,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数字业务培育:对使用数字化公共交易平台开展船舶供应等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数字应用拓展:对通过数字化应用,实现紧缺产业导入、产业生态改造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绿色新业态发展
航运新能源发展:加快推广甲醇、液氨加注业务,根据实际加注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吨,每船最高给予30万元加注补贴。鼓励船燃供应商企业拓展绿能加注业务,根据实际加注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吨,最高给予500万元加注补贴。
绿色新技术推广:对有利于节能降碳、资源循环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船舶新材料应用:对采用轻量化、耐腐蚀、环保型新材料进行船舶建造或改造并通过相关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海事服务创新
航运金融创新:对开展航运服务金融、保险等创新业务的金融机构,按年度创新业务规模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固投纳统的新建船舶给予0.5%的贴息补助。
业务模式创新:对开展港口、航运、物流、船供、船修、船员培训等相关领域的首单首创应用,根据其佐证材料或纳入自贸区创新案例材料,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提升行业话语权
产业规则参与:对参与制定海事服务国际、国家行业规则、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行业展会支持:对以普陀航运服务集聚区名义,组织集聚区内企业参展国际、国内知名海事展会的企业、机构,根据总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
产业活动支持:对组织举办促进集聚区发展的产业活动,根据总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
第九条 补链强链延链
新产业导入:对企业开拓发展船舶检验、远洋船员培训等紧缺性、重要性海事服务产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海事法律支持:对设立海商事法律服务机构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产业平台培育
鼓励运营服务企业发展:根据新增运力、税收等综合发展指标进行评估,根据年度考核绩效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做大船舶供应:对船舶供应企业,根据当年度营收增长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船舶供应、船舶维修业务,按实际物流成本给予补助,最高单趟次不超过5000元,单船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做优园区服务:对在产业园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各项业务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提升园区服务能力,根据成本投入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强化产业集聚:对从事海事服务的企业,按照其办公场所年百平米营收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对其购买生产经营场所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
第十一条 专业化船队建设
对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供油船舶、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按船舶造价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
第十二条 航运企业运力新增
新建或新购(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新增普通货船吨位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最高不超过80元;4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3000载重吨及以上化学品船每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3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气体船每立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120元;500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每标箱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
运力补助原则上分三年兑现,其中落地后第一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二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30%,第三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航运企业落户
新建及新购(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普通货船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1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25万元。
2.油船开业运力在1.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7500载重吨(含)至1.5万载重吨的,奖励25万元。
3.化学品船(化兼油船)开业运力在1.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7000载重吨(含)至1.2万载重吨的,奖励25万元。
4.液化气船开业运力在1.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5000立方米(含)至1.2万立方米的,奖励25万元。
5.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开业运力在1500标箱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500标箱(含)至1500标箱的,奖励25万元。
开业运力奖励于经营满一年后兑现。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江海联运船队建设
对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船员船舶管理企业落户
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国际船舶船员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设立SPV公司,深度参与我区航运企业船舶出售业务,按照三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船最高6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120万元。
第十七条 航运保险经纪业务发展
鼓励专业化航运保险机构发展,支持开展航运保险经纪业务,对船舶海事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产品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船舶交易市场业务发展
做大船舶交易市场规模,鼓励发展拍卖、经纪、评估等高端衍生服务,提升船舶进出口服务水平。给予船舶售卖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船舶检验发展
鼓励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检验业务。对船舶检验机构提供配套船舶检验服务,按服务船舶规模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航运服务人才发展
对从事航运服务相关人才进行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其中将符合条件的船长、轮机长纳入普陀区高级人才(E类)分类目录,将符合条件的其他高级船员纳入普陀区基础人才(F类)分类目录,并享受购房补贴、周转住房等相关奖励和补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级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
区自贸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港航分中心,根据集聚区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条件
符合本政策支持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按要求向区自贸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审核推荐:区自贸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港航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公示:区自贸中心根据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航运服务集聚区联席会议会审后公示;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挪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
区自贸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港航分中心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
加强绩效管理,区自贸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进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5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第七条中“对固投纳统的新建船舶给予0.5%的贴息补助。”、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效期延续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酌情作相应调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支持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