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4〕177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舟山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函〔2025〕8号精神,现将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