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标准一体化、政策一体化,促进住房保障扩面提质,切实解决渔农民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舟山市公租房保障导则(试行)》(舟建发〔2025〕47号)、《舟山市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意见》(舟住房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偏远小岛(六横、虾峙、桃花三大岛本岛除外)的渔农民家庭。
第三条 根据“人口向着大岛聚、服务跟着人口走、要素就着服务配”的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原则,建立常住地住房保障制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偏远小岛,常住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满一年,且在舟山本岛及大桥相连岛屿无自有产权住宅、无车辆的住房收入“双困”家庭。
第五条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舟山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8平方米(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舟山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市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所有非住宅及本岛外住宅以评估价值计入货币财产。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及大桥相连岛屿无住房;或仅有一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四、申请家庭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家庭属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除外)的。
2.申请家庭属重大疾病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3.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5周岁以上成员的。
4.申请家庭中有普陀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
第七条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参照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即1人家庭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保障。
第八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保障面积内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内按2.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申请审核依据当年公布的《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通告》执行。
第十条 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满30周岁)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初审,初审合格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审核。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复审;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婚姻状况、社会救助情况进行复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社保信息进行复审。
三、公示和告知。审核结束后,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保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审核通过且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审查或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保障,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的占用费。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户籍自愿迁移到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公租房保障范围,或主申请人在普陀本岛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小岛渔农民住房收入“双困”家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享受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具体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及标准以当年公布的《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9日起试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