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6-1010464653 公开日期 2026-04-27
发布机构 普陀区财政局(国资办)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编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2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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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一、起草背景

一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 )文件精神,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调整,仅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再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与我们现行办法不一致。

二是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舟普审投调报〔2025〕12号文件和区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需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单列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从原办法第二章“项目管理”和第四章“资金管理”中切分出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持范围、奖补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调整和强调,进一步明确了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强调了负面清单。

修改该条款的原因是对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 )并结合普陀区实际。

(二)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增加了投资规模条款,明确了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修改该条款的原因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6〕19号)文件具体规定。

(三)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增加了奖补标准条款,根据省厅文件及我区实际,同时参考其他区县(功能区)的做法,明确省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明确对前三年经营收入相对较低的村实施项目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修改该条款的原因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 )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6〕19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普陀区实际,同时参考其他区县(功能区)具体做法。

(四)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增加了“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了“奖补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费、青苗赔偿费、建筑物拆迁赔偿或补偿款,不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工程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造价审核等可以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由地方配套或村级自筹资金列支。”

修改该条款的原因是对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 )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6〕19号)文件要求,增加“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并进一步强调资金使用管理。

(五)第五章“项目管理”调增了“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内容,将原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关于项目公开、档案管理的条款调整到本细则第“项目管理”。

  修改该条款的原因是对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 )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6〕19号)文件要求,梳理项目管理内容。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增加了“绩效管理”、“奖补资金收回”、“建立黑名单”等内容。

   修改该条款的原因是对标省厅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增加了绩效管理相关的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和专项审计反映的问题,为推进项目实施,参考了定海区相关规定增加了收回奖补资金的相关内容;根据区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增加了建立黑名单制度的相关内容。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解读人:潘耀伟

联系方式:0580-3062958

政策原文  【图解】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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