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加强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稳定发挥效益,坚决筑牢粮食安全根基,制定了《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创新引入保险机制参与设施管护,推动保险保障与日常管护深度融合,构建“事前巡查预防、事中快速响应、事后理赔修复”的全链条、闭环式管护体系。
二、制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号)
三、主要内容
《保险管护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管护内容与标准、保险管理模式与理赔流程等七章17条。其中职责分工包括区级部门、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村级组织、受益主体和保险公司等五个方面。保险管理模式与理赔流程包括保险保障范围、保费支付和保险理赔过程等3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局农业科,解读人:郑叶;联系方式:0580-3805549。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www.putuo.gov.cn/col/col1229740589/art/2026/art_be665a6ed5eb4473968d5dfda80cef8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