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普陀区码头港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码头港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码头港点管理,强化海上安全源头防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码头港点管理的通知》(舟政办函〔2025〕1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本级辖区(六横镇、普陀山镇、朱家尖街道除外)内所有码头港点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根据使用功能,全区码头港点分为货运码头、客运码头、船厂码头、渔业码头、渔港外涉渔码头、文旅体育类码头、乡镇渡口、临时装卸作业点、非经营性码头、闲置废弃码头和可冲滩自然岸坡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货运码头由港航部门负责;客运码头由交通部门负责;船厂码头由经信部门负责;渔业码头和渔港外涉渔码头由海经部门负责;文旅体育类码头由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渡口、临时作业点、非经营性码头、闲置废弃码头、可冲滩自然岸坡等港点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
码头港点归口管理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协调明确。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码头港点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码头港点管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码头港点底数清单并动态调整点位信息,如有性质变动及时通报相应管理部门;
(三)及时在港点智管系统对码头港点进行信息维护和工单核实处置;
(四)督促码头港点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五)按要求对码头港点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督促使用主体(产权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货运码头、客运码头、船厂码头、渔业码头、文旅体育类码头管理要求总体按照各行业法律法规和市级部门指导意见执行,各行业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细化措施要求。
第七条乡镇渡口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临时装卸作业点继续执行《舟山市临时装卸作业点管理暂行规定》(舟水交安〔2021〕6号)中明确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非经营性码头、废弃闲置码头和可冲滩自然岸坡总体按照《关于明确属地港点(码头)终端责任落实标准的通知》(舟水交安办〔2024〕31号)的要求落实“1+5”工作机制。
属地乡镇要督促非经营性码头设立告示牌,明确使用功能、靠泊船型、靠泊吨位、靠泊数量、管理单位、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严格按照限定条件接靠船舶,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应急物资。依法严厉打击除船舶靠泊以外的货物装卸、船舶修理和人员集中上下等行为。
属地乡镇要督促闲置废弃码头和可冲滩自然岸坡设立告示牌,注明禁止事项,明确管理单位、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采取物理隔离等方式消除靠泊作业条件。依法严厉打击一切船舶靠泊及相关作业活动。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要通过视频监控加强码头港点巡查管控。原则上,所有码头港点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具备一个月视频回放存储功能,同时要接入舟山港口点位智管系统。
第十一条码头港点安全监管按照“线上线下”联动方式开展,行业部门和属地乡镇,原则上对所属码头每天通过港点智管系统开展一次全覆盖线上巡查,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现场巡查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二条线上预警问题,采取预警工单推送、核实、反馈模式,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开展核查,反馈情况,做好闭环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线下发现问题,要留底留痕,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做到问题隐患全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问题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尚未明确的由各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相关标准,确保码头港点“管得住、管得牢、管得好”。
第十五条涉及跨部门、多部门管理问题,各单位要加强通报、联动、协作,按照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码头港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