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MB16655490/2026-156910 公开日期 2026-04-21
发布机构 普陀区经信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其他公告 主题分类
有效性 编号
关于《舟山市普陀海洋产业研究中心章程(草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2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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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经济运行科(政策法规科)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单位组织制定了《舟山市普陀海洋产业研究中心章程(草案)》,已按程序内部审议通过,并经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现将章程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一、公示内容

《舟山市普陀海洋研究中心章程(草案)》(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共20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580-3032265

电子邮箱:948196687@qq.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701

(邮政编码:316100)

四、注意事项

1、反映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2、匿名反映原则上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附件:《舟山市普陀海洋研究中心章程(草案)》

 

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舟山市普陀海洋产业研究中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普陀海洋产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住所为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新辉路16号9楼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为助推普陀科技创新及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科学研究与开发、技术委托服务;海洋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人才招引、人才培育;中试平台建设及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研究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研究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的权利:

(一)提出研究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研究中心主任等

(三)核准研究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研究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的义务:

(一)支持研究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研究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研究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研究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研究中心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研究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研究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研究中心宗旨,维护研究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研究中心实行中共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 区经信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 区经信局党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研究中心负责人

第十 研究中心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 研究中心工会等群团组织纳入区经信(区科技局)统一管理,在区经信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研究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党的建设

 

二十一 研究中心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二十二 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二十三 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二十四  区经信局(区科技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资产管理和使用

 

研究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适当补助、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十六 研究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二十七 研究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八 研究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九 研究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研究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研究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研究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制和修改

 

第三十 研究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形成后,内部公示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章程报送举办单位

)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 研究中心需终止的,经区经信局(区科技局)、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 研究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附则

 

 本章程是研究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研究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研究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本章程由舟山市普陀海洋产业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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