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部署要求,普陀区已完成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实地调查、资料审核、专家论证等程序,现将以下17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舟山市普陀区文物局如实反映。异议材料需客观真实,明确具体异议事项及事实依据。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舟山市普陀区文物局
通讯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3号楼西209室
联系电话:0580-3807181
附件: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未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名录.xlsx
舟山市普陀区文物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