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极镇东极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东极镇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试行)》(舟农发〔2021〕52号)、《普陀区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舟普农〔2020〕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修订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乡镇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管,在不改变资金、资产、资源权属(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以村设账、核算的前提下,东极镇渔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社记账、算账、报表、监督管理,并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及经济、财务制度的制订和监督。财务档案保管满十年的,镇“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第二条 村级财务指独立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包括村(社)老年协会财务和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村办企业和其他村(社)下属经营单位的财务。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到一个法人主体对外,一个账户基本结算,一个账套统一核算,禁止以行政村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或设立会计账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和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现职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五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账户,进行记账、报账,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村财务预算编制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向不同使用报表者提供不同财务会计报表。
(三)负责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公开。指导村级出纳员做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四)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资金审核关。
(三)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对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要有总体思路。
(四)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配合各级审计部门或受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对审计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或处理意见及时督促检查并整改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民主理财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印鉴、财务专用章和银企直联复核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外币和有价证券,做好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二)按时整理好有关收付款票据,填好出纳结报单,次月5日前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
(三)记好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记录和债权债务结算工作。做好各类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工作。
(四)负责票据、出纳印鉴及银企直连录入盘的保管工作。
第二章 预决算及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大的村级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二条 预算编制应实行民主决策,具体程序为:(1)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预算草案。(2)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4)报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因特殊情况,需新增5万元及以上支出,应先按照上述程序编制预算,批准后的预算方案在村里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以下简称社监会)应监督预算方案制定。
第四条 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决算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村监会(社监会)审核后,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镇农经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三务”公开等途径如实公布。
第五条 村级财务支出入账和公开前,必须组织全体社监会成员进行民主理财。理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监会成员参加,审验结果必须经社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在入账的票据背面和财务公开表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公章作为理财章。对民主理财情况,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召开时作详细报告。
第六条 村社监会成员有权检查会计账目;有权参与制订、监督村社年度收支情况;有权监督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汇报经济中存在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或其他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民主理财小组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妨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财务监督活动或故意刁难的,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章 收支结算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原则上不设一般账户,如需开设,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确需现金收支的款项,当出纳人员收到现金后, 当天缴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出纳根据所需支付额度从基本银行账户提取,结余部分及时存入基本银行账户,不再保留库存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开支审批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务工、采购、村级工程等工作前,需严格按照“舟山村务清廉钉办” 规定,待所有程序审批结束,方可开展实际工作。
第二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网上审批和限额审批,根据审批金额,分为单项小额、单项大额、单项特大额三个层级审批。
第三条 单项小额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流程为:(1)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相关票据(票据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由证明人签名作证)。(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审查。(3)村监会(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4)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5)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
第四条 单项大额支出。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流程为:(1)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相关票据(票据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由证明人签名作证)。(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审查。(3)村监会(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4)东极镇三资管理负责人联审。(5)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6)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
第五条 单项特大额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流程为:(1)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相关票据(票据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由证明人签名作证)。(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审查。(3)村监会(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4)东极镇三资管理负责人联审。(5)东极镇纪委书记复审。(6)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7)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支出费用必须在“三资”系统进行发放,不得出现转入个人账户再转发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保证专项专款专用,各村社应严格按批准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事一议”资金实行专款核算,结算留存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参与收益分配。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每笔必须控制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1-10万元(不含10万)应经村两委会讨论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应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审批。
第九条 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按照以下执行:
( 一)老年协会的性质:老年协会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老年自治组织,属于非独立性非法人团体。因此,老年协会不能独立设账,收支发生的账目一律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不得私设账外账。
(二)村社老年协会财务纳入村社财务管理,按照“资金管理不平调,谁资金谁使用,不足预算给予补足,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规范运行管理程序”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对于老年协会财务管理的专门条款:1.老年协会设财务主任一名,由会长兼任,兼职报账员一名,记好协会收支现金日记账。2.协会每季度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对账一次,以便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协会资金使用情况。3.协会收入由报账员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领取收据,日常收入由报账员统一开票,其他人一律不得经手现金,也不得坐支。报账员不得擅自挪用和出借资金,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4.协会财产物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物资账户登记管理,但归协会保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5.老年协会的账目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中设置专门的二级会计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平时的收入支出使用应付款——老年协会科目,村(社)向老年协会拨款使用福利支出——老年协会科目。
第五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主要包括:
(一)日常性收支类项目。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和社会捐赠款、资产变买等其他收入;村集体经营支出,村社干部报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管理费支出,订阅报刊费支出,误工补贴、劳务等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财产、物资购建支出,以及其他日常性支出。
(二)专项性收支类项目。征占土地补偿费收入和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收入和支出,“一事一议” 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收入和支出,各类项目的上级专项补助款项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专项性收入和支出。
(三)资产类项目。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
(四)债权债务类项目。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向金融部门贷款,欠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及其他债权债务。
(五)收益分配积累情况。收益总额,当年提取公积公益金金额和年末余额,当年提取应付福利费金额和年末余额,当年外来投资分利金额,当年成员分配金额及其他分配金额,年末未分配余额。
(六)重要事项。集体资产运营计划,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公共基础设施和渔农业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计划等;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分配方案;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等的会议纪要(决议)、招投标及协议、合同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审价;“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结论或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档案、材料、票据等除外),以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村级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在村级财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经济业务量大,开支频繁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每月公布一次。资产、资源应至少每年公开一次,有变动时应随时公开。涉及社员(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社员(股东)关心的开支事项应及时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间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对于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要事项,应当定期或者按阶段分多次公布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第六章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工程项目决策应实行民主决策。具体程序为:(1)村党组织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提出工程项目建设议案。(2)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镇业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4)本村两委会审议通过。(5)村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6)报东极镇政府备案。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时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负债搞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第二条 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招投标规定,根据发包标的金额大小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小微工程项目自行组织发包的,必须严格按照普招组办[2021]6号文件《普陀区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发包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60万元(不含6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60万元以上(含6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三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认真填写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量、单价及项目总投资额。实行招投标的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价款结算。
第四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若确有必要对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等进行变更,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全体成员签字确定,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工程量增减超过5%的,须经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工程量增减超过10%的,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东极镇政府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
第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审查,建设方、施工方、审查组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应提留工程款1.5%的质量保证金(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约定)。质量保证期期满后(质保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村集体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投资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实行民主决策,具体程序为:(1)村党组织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议案。(2)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本村两委会审议通过。(4)东极镇管理部门审核通过。(5)村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6)报东极镇政府备案。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决策意见。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村社向外借入款,5万元及以下需经村两委会和村监会(社监会)成员讨论通过。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查。
第四条 对已擅自出借的集体资金,应计收利息,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追回。不能及时追回的,应追究出借人责任。闲置资金如要出借,需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出借后,必须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借款方应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已经担保的,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解除;不能及时解除的,如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取,专人负责。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经村监会审核,报镇渔农村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但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八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等相关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在社监会的监督下,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确认通过。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10%。
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暂定资产评估的实施;如经商议仍需实施的,应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对村集体资产重新设定保留价。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外招标发包和出租。其中,单项年度交易额低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区招投标平台交易;单项年度交易额低价50万元以下的,进入镇招投标平台交易。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签订条款及时足额收缴承包金。其中,房屋、建设用地出租年限一般为5年以内,如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流转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林地、荒地发包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 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按以下方式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一)各村固定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机器设备,按残存率5%,折旧3年计算。房屋建筑,按残存率5%,折旧20年计算。其他固定资产,按残存率5%,折旧5年计算。经营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当年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修理费用列入农业发展支出或公积公益金开支,10万元以上的修理或改扩建投资,根据实际情况由记账会计考虑是否计入固定资产。
(二)季节性使用的财产,视同全年使用计提,全年不使用或不需用的财产不提折旧。
(三)财产物资每壹年盘点清查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财产,按重置减估价折旧入账。对盘亏损失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进行核销。盘盈入账、盘亏核销前必须经村监会
集体核实,列入当年其他收支科目核算。
(四)村社集体资金对外投资及大中型财产的租赁、变卖和报废,需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备查。
(五)库存物资中低值财产、物资年终按五五摊销法摊销一次,列入当年费用开支。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物资必须设专、兼职保管员,建立财产物资备查簿,定期实地盘点财产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章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制度
第一条 村自聘人员和临时用工报酬管理。各村因工作需要聘请工作人员的,流程为:(1)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席会研究提出聘用方案。(2)书面报告东极镇政府。(3)批准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通过。报酬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本村村干部标准;严禁以长期务工形式变相聘请自聘人员。村级临时用工的,用工标准按各村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市场用工标准执行。村庄环境卫生清扫、整理300元/工;水利、电力、村道、护栏及资产等设施300—400元/工;各类普查、政策宣传、土地丈量等200元/工;森林防火、水库堤坝、防台抗台巡查等300元/工;搬运、临时雇佣等200—300元/工;焊工、钳工、木匠、泥工、安装等500—600元/工。
第二条 误工补贴管理。严禁将村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安排误工补贴。党员参加村党组会议、培训的,严禁发放误工费用。
第三条 招待费开支管理。村级行政性公务接待一律实行 “零招待”。上级部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第四条 办公费、会务费管理制度。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严格控制水电费,按照节能要求使用空调等电器设施设备。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严禁村干部个人通讯工具与村办公电话捆绑使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用集体资金向外捐款、赞助、贺礼。村级会议一般不得安排会议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用餐标准由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严禁发放会议纪念品。
第五条 差旅费管理。村干部因公外出(出市)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市内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夜不得超过300元,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夜按照镇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有关标准报销,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100元。除计划生育、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包车或租用车辆,严禁向企业等单位借用车辆,严禁村级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私车使用费用,严禁村级组织用公款购置车辆。
第六条 外出学习考察费管理。村级组织不得组织村干部参与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不得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需制定考察方案,经村党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批准,学习考察结束后撰写考察报告。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人数,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严禁在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格财务报销,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连同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三资”服务中心入账。
村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费用。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镇有关文件执行。本岛上有住房的村干部不得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贴参照镇政府有关定额补贴发放,不再报销出租车、公交车发票。
第八条 报刊订阅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限额3500元,1000人至3000人的村限额4000元,3000人以上的村限额4500元。其中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第九条 福利费用管理。福利费列入年初预算,并经 “五议两公开”程序。不得借款发放福利费,不得挪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福利费。支出项目应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主要用于老年人慰问、五保户慰问、新兵入伍慰问、烈军属慰问、村民亡故慰问、党员亡故慰问和养老助餐等。对于社员(股东)医保个人自负部分、有线电视收视费、自来水费、意外保险等大额支出原则上不得由村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中因突发性重大疾病、突发灾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应报告镇(街道、管委会)慈善分会予以救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村级集体救助的,应由被救助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研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不得多级重复救助,并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从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原制度有抵触部分,以本细则为准。原《东极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中的规定与上级制度有违背的以上级制度为准。
2.本细则由东极镇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