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功能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陀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印发普陀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普财农[2020]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6年4月23日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印发 |
普陀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含整合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通过 “一事一议” 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工作。
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指导村级做好项目谋划,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竣工验收、就近就地监管等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奖补项目具体实施、项目公开公示、项目档案管理、后续管护等,同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奖补范围
(一)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二)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三)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四)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五)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面清单。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无关的支出。
奖补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第七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
第八条 资金筹集。奖补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第九条 投资规模。因地制宜合理控制奖补项目投资规模,具体项目投资规模由各项目村根据上级财政补助,结合本村村级自筹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确定。以村内小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为主,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奖补标准。省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省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前三年经营性收入相对较低的村实施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予以倾斜。省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筹资筹劳
第十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村民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最新年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受益的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人口中男性 18—55 周岁、女性 18—50 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减免。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低保户等,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减免。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度省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规模和绩效要求,合理确定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数量,统筹整合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村级公益事业良性发展。
第十六条 为鼓励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加快资金执行,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区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等方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为保证奖补项目的顺利实施,村级自筹资金应在项目实施时及时到位,村级自筹资金不再做比例要求但在项目总投资额中必须有村自筹资金。各村级组织可根据本村实际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建设。凡自筹资金不能到位的,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 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通过镇(街道)、管委会财政渠道下达,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镇(街道)、管委会应及时将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奖补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其他资金、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奖补项目工程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区级招投标。未达到区级招投标标准的,按照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补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费、青苗赔偿费、建筑物拆迁赔偿或补偿款,不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工程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造价审核等可以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由地方配套或村级自筹资金列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区财政局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奖补计划的确定优先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三条 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乡镇初审、区级审定、择优立项的流程,自下而上逐级申请申报,自上而下审核审批下达。镇(街道)、管委会一般在当年 4 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规划及申报程序。
(一)村级议事上报。
1.提出方案。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讨论研究奖补项目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项目工程概况、工程概算、自筹资金来源(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方式、标准、人数,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及项目完成时间等内容。
2.初步论证。向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政策咨询、要素保障,对拟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初步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3.征求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初步方案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7 天,公示资料留档保存。
4.议事表决。村两委在征求群众意见后,修订初步方案并将修改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表决,按议事程序通过后,由与会代表签字,形成正式方案。
5.上报审批。村两委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议,填写相关表单及资料上报审批。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请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基本情况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工程预算、村级自筹资金情况等报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审核。
(二)镇(街道)、管委会审核。镇(街道)、管委会根据村级上报的相关资料,及时组织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论证,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政策处理;对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村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级部门复核。由区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经复核确认对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奖补项目的建设主体原则上为村级组织,奖补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预决算等把总关、负总责,严格项目质量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亲属和利益相关人一律不得参与本村奖补项目工程承包。
第二十六条 申报奖补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一)拟建项目凡涉及规划调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林地、河道、溪坑占用、电力、通讯、消防、供水等,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二)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意保护耕地、林地、山体、水体,力求节约、环保、实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结合各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综合各镇(街道)、管委会项目申报规模、历年项目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本年度奖补项目。正式行文下达奖补项目计划后,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履行项目调整程序。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个别项目的,经项目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由项目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在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奖补项目完工后,项目村应及时办理竣工手续,并进行工程决算,整理汇总账册、会计凭证、发票、《工程项目决算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意见》、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向镇(街道)、管委会申请验收。镇(街道)、管委会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汇集资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决算及验收情况,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拨付,不定期开展抽查巡查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检查验收内容。
1.是否存在虚列项目内容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
2.是否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村民筹资筹劳是否自愿,执行标准是否合规。
3.所筹资金、劳务和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以张榜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资金和投劳核算是否规范,票据是否真实合规。
4.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5.项目相关资料、图片是否完整。
6.其他需要验收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区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村级组织要及时将项目规划及村级自筹资金方案、议事决议、筹资筹劳减免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明细等内容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群众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坚持建管并重。项目竣工决算后,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各镇(街道)、管委会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级应及时将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项目招投标材料、公告公示资料、项目验收和审计资料、项目前后照片对比等相关原始材料收集汇总,按项目建档立册,并及时上报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财政局按要求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镇(街道)、管委会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管委会自评情况形成区级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区财政局在资金分配、择优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各镇(街道)、管委会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镇(街道)、管委会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加大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第三十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镇(街道)、管委会、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立项的项目,原则上要求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在12个月内完工,未按计划要求建设的,取消补助资格并收回已预下达的奖补资金。
第四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村,酌情扣减、暂缓、停止、调整或收回财政奖补资金: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及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二)未经请示报备擅自调整奖补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的。
(三)由于项目村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较长或无法实施完成的。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村送审工作滞缓,影响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村《工作规范文本》未及时上报镇(街道)、管委会存档备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
(六)工程项目存在违法用地情况且拒不整改的。
(七)项目村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奖补项目实施中存在本细则第四十条所列(一)、(三)、(六)、(七)、(八)情形以及本细则第四十条所列(二)中擅自调整实施地点、实施内容或者擅自调整投资规模比例超过计划总投资的30%的情形,区财政局可将该项目村列入黑名单,收回已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同时该村两年内不得申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奖补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4月23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普陀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普财农[2020]49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下拨的资金,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原管理办法与上级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