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农办、街道农业科,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农业科,局有关科室: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工程设施发挥效益,我局制定了《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9日
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稳定发挥效益,坚决筑牢粮食安全根基,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普陀区实际,创新引入保险机制参与设施管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行政区域内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涵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覆盖全区所有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镇(街道、管委会)。
第三条 坚持“省市指导、区负总责、镇街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原则,落实“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工作要求;坚持建管并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推动保险保障与日常管护深度融合,构建“事前巡查预防、事中快速响应、事后理赔修复”的全链条、闭环式管护体系,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有人管、管得好、故障速修、用得长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级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管护标准、操作流程;择优确定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协调解决管护重大问题。
第五条 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职责
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管护第一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明确管护和巡查人员,按片区划分责任区,实现管护巡查全覆盖;制定巡查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常态化巡查,汛期、台风季、农忙等关键时段加密频次,规范建立巡查台账;对沟渠堵塞、杂草淤积等简易问题及时处置;对设施损坏、灾毁等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24小时内通过浙政钉或书面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并同步通知承保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组织做好损毁设施的修复方案制定及施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自觉保护设施、主动报问题的意识。
第六条 村级组织职责
协助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开展日常巡查,及时上报本村范围内设施损毁问题;组织村民、种植户开展沟渠清淤、田埂修整等简易管护工作;配合做好损毁设施的查勘、定损、修复等工作;公开本村管护主体、巡查人员、保险理赔流程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受益主体职责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直接受益主体,应当自觉爱护、妥善使用高标准农田设施,不得损毁、侵占、擅自改变用途;积极参与日常管护和简易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向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或村级组织报告;配合做好查勘、定损、修复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保险公司职责
承保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障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配齐设备力量,组建专职查勘定损队伍,确保响应及时高效;接到出险通知后,正常情况下本岛1日内、海岛2日内抵达现场查勘定损,核定修复方案,明确理赔金额和完成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设施修复完成后,理赔材料收齐后10日内将理赔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向区、镇两级提出风险防控建议,从源头降低设施损毁风险;建立保险理赔台账,定期报送保险服务、理赔、修复等情况。
第三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结合普陀区农田实际,重点对以下工程设施实施常态化管护:
(一)田块整治工程:保持田面平整,田埂、护坡无垮塌破损。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渠道、管网畅通,泵站、蓄水池等完好可用,定期清淤除杂,保障排灌顺畅。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生产路路面平整,路肩、边坡、桥涵等附属设施完好,满足农机安全通行要求。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坡面防护、生态保护等设施结构完整、功能正常。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线路、变配电装置安全运行,围栏、警示标志完整清晰,及时消除老化、脱落等安全隐患。
(六)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区标识牌、公示牌、监测设施等保持完好整洁、正常使用。
第十条 管护后工程设施须达到功能正常、安全可靠、满足生产要求,修复后的设施质保期不少于1年。
第四章 保险管护模式与理赔流程
第十一条 保险保障范围
高标准农田管护保险覆盖日常管护损失、设施损毁损失、灾毁损失三大类,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地质灾害等造成的设施损毁;
(二)意外事故:机械作业意外、第三方过失等造成的设施损毁;
(三)质量缺陷: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建设潜在质量缺陷导致的损毁;
(四)日常管护:保险期内为维持设施正常运行发生的简易维修、耗材更换等合理费用。
因人为蓄意破坏、擅自改变用途、违规操作等造成的损毁,不纳入保险理赔范围,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费用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保费支付
高标准农田管护保险保费按保险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保保险公司。保费标准根据建设面积、设施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协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保险理赔流程
实行“乡镇上报—保险查勘—定损修复—理赔支付—台账归档”快速处置流程:
(一)乡镇上报: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巡查发现损毁后,简易问题立即处置;需保险理赔的24小时内完成上报,并同步通知保险公司。
(二)保险查勘:保险公司按规定时限到场,联合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共同查勘,确认损毁情况,形成查勘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定损修复:保险公司在3日内完成定损,配合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制定修复方案,明确理赔金额,经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核对确认后出具定损书;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损毁设施修复。
(四)理赔支付:维修施工完成后,保险公司收集齐理赔资料后,核对无异议10日内将理赔资金拨付至指定管护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五)台账归档:修复完成后,相关资料分别归入管护台账和理赔台账。
第五章 管护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支出,具体包括:
(一)巡查人员劳务报酬;
(二)简易维修材料、小型管护工具购置费用;
(三)保险保费支出;
(四)损毁设施修复施工、材料等费用;
(五)其他与管护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
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巡查履职、保险服务、修复质量实行实时监管,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地见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在高标准农田项目显著位置,公布管护举报电话和保险理赔热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健全激励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对管护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在管护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巡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设施损毁问题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承保保险公司出现响应迟缓、定损失当、理赔拖延等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农业保险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普陀区农业相关保险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此前普陀区有关高标准农田管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col/col1229296024/art/2026/art_f647ba2510f24a4b9d61ab9989a431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