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切实加强对水库、山塘、景观河道的监管执法工作,防控水质反弹,确保全区治污剿劣成果,助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制定《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下文简称“通告”)。
二、依据及内容
《通告》以《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9条第5项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下文简称“舟山市通告”)为依据制定。
《通告》在《舟山市通告》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批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景观河道,包括桃花茅山水库,沈家门大干河、平阳浦河、鲁家峙2号河、鲁家峙3号河、鲁家峙5号河,东港红旗河,展茅下河角河、流墩头河,登步岛大永河,共10处。
三、机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治水办为牵头单位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监管执法单位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管委会为属地管理单位
四、注意事项
本《通告》生效、实施后,对在《通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公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以《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5条,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李庆慧
联系方式:0580-3817289
政策原文:《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