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19-116053 公开日期 2019-12-2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2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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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一、背景

为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切实加强对水库、山塘、景观河道的监管执法工作,防控水质反弹,确保全区治污剿劣成果,助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制定《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下文简称“通告”)。


二、依据及内容

《通告》以《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9条第5项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下文简称“舟山市通告”)为依据制定。

《通告》在《舟山市通告》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批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景观河道,包括桃花茅山水库,沈家门大干河、平阳浦河、鲁家峙2号河、鲁家峙3号河、鲁家峙5号河,东港红旗河,展茅下河角河、流墩头河,登步岛大永河,共10处。



三、机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治水办为牵头单位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监管执法单位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管委会为属地管理单位


四、注意事项

本《通告》生效、实施后,对在《通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公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以《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5条,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李庆慧  

联系方式:0580-3817289


政策原文:《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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