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19-120545 公开日期 2019-03-2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发 〔2019〕8 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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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发动员工主动排查、报告身边事故隐患,实现自查自改,及时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舟政办发[2018]1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全区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港口航运类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基本条件:

(一)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年产值1亿元以上,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

(二)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三)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和奖励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并公布接受事故隐患报告登记、受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以及办理流程。

(四)企业已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鼓励职工主动排查、报告、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本单位事故隐患危险性、环境影响严重性、短时间内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发现(排除)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奖励标准,年度奖励额度不少于3万元。

(五)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控治理责任,监控治理过程要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

(六)企业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七)企业完整记录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地点、设施设备名称、报告过程、隐患治理责任人员、治理过程及治理结果、验收人员及验收时间等重要信息,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闭环,并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立记录员工领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金情况的清单。

第四条  企业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应当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

第五条  区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20%。

第六条  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填写《年度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当年年产值1亿元以上证明文件,航运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三)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理流程图;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记录台账资料;

6.员工领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金的清单资料。

第七条  奖励审批程序:

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工矿商贸类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安监机构初审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现场考评,通过审核后报区安委办审批奖励。

其他行业类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考评、审核后,报区安委办审批奖励。

第八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将当年度所在地企业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总额和企业名单,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区安委办。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事故隐患排查重要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

第十条  每年1月15日前,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奖励审批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政府上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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