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19-113978 公开日期 2019-03-2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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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2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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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依据

为解决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事故隐患点多面广、管理人员不易及时发现和消除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规规章,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市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了《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我区适时制定了出台了《舟山市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奖励基本条件:

1、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年产值1亿元以上,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

2、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3、企业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奖励资金发放办法,记录员工领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金情况的清单。

(二)区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20%。

(三)奖励审批程序:

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工矿商贸类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安监机构初审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现场考评,通过审核后报区安委办审批奖励。

其他行业类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考评、审核后,报区安委办审批奖励。

三、适用范围

全区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港口航运类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四、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王海龙

联系方式:0580-3016699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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