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若干意见
渔业是普陀最具发展底蕴和特色的产业,也是最主要的基础产业和民生工程。渔业安全事关渔区的和谐稳定,为切实加强全区渔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区各级政府指示精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红线、是底线、是生命线”的发展理念,坚持“稳基础、补短板、强管理、严执法、促规范”工作方针,全面夯实提升渔业安全管理基础,排查整治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梳理管控渔业事故安全风险。突出问题导向,严格责任落实,完善监管机制,坚持创新驱动。
二、工作目标
持续强化渔业领域安全管理,全力推动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三清”(船清、人清、港清)、“三强”(强基础、强责任、强培训)、“三严”(严制度、严管理、严执法),全面推进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建立责任明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渔业安全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网格化、常态化、机制化。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实现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以“船清”、“人清”、“港清”为目标,固化渔业安全管理成效。
成立普陀区渔业领域“三清”专班,定期梳理普陀区内渔船、船员底数,全面掌握渔业生产现状,统筹渔业发展管理,实现全区渔业领域各项基本信息“底数清、情况明”,持续推动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1、做到“船清”。要求渔船基本底数必清,各地各服务站要全面细化渔船“一船一档”管理,着重关注区外挂靠和出卖未过户渔船情况,做好渔船船舶信息、船东信息、船员信息、编组情况等基本内容的登记备案工作。密切关注辖区内渔船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跟踪渔船买卖信息,严防渔船擅自买卖情况出现。
2、做到“人清”。要求船员基本信息必清,各地各服务站要全面掌握渔船船员身份和持证信息,重点关注职务船员和外来渔工,要求船东船长及时报告船员变化情况,由服务站做好信息更新。引导船东船长做好船员足额保险,组织渔船船员参加培训,切实提高渔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全区渔民持证率。
3、做到“港清”。全面建设“平安渔港”、“美丽渔港”。继续加快推进渔港“港长制”,通过设立渔港综合管理站、深化“蓝色天眼”工程、建设沈家门中心渔港“科技管控港”项目、建立“电子围栏”等一系列举措,完善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渔港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渔船“在港”、“离港”和靠近“敏感水域”三个关键环节的监控力度,强化风险排查,靠前服务管理,整治渔港秩序,改善港区环境,持续提高渔港在服务渔业生产、保障安全生产、加强渔业管控等方面的作用。
(二)以“强基础”、“强责任”、“强培训”为基础,优化渔业安全管理体系。
进一步健全完善渔业安全三级管理体系,压实各级责任,实现渔业安全管理网格化、程序化、系统化,有序推进全区各级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强基础。进一步夯实渔业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基层渔船管理服务站整治提升工程,推动各镇(街道、管委会)渔办、渔船管理服务站、渔政渔监科联络点有机融合,成立渔船管理服务中心,将辖区内所有渔船纳入服务中心由各地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基层渔船管理服务站职责,更新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现普陀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模化、管理队伍专职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管理服务一体化。切实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在渔业安全管理桥头堡作用,将安全管理措施做深做实做细。
2、强责任。持续完善三级渔业管理体系,全面压实区级渔业主管部门、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渔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负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辖区内渔船船舶、船员动态情况,督促船东船长落实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渔船船东船长负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做好航行作业期间渔船和船员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持续完善渔业规范化、系统化管理,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纵深发展。
3、强培训。加大渔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宣教方式,进一步提升渔业从业人员和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做好“四个必训”:
(1)船东船长必训。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常态化建设,充分利用禁渔期开展渔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全区所有船东船长参与“面对面教育”,提升渔船老大安全生产意识和认知能力。加快推动“小班化”宣传教育模式,在重要节点、渔民集中回港等其他有利时机,由镇(街道、管委会)、服务站针对同类型渔船、同编组渔船、突出隐患渔船进行小范围宣传教育,切实提升教育成效。
(2)职务船员必训。全面开展职务船员教育培训,要求各地各服务站核查辖区内职务船员证书缺失情况,统一进行职务证书考试申报,由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突出实操技能培训,重点做好应急演练,切实增强职务船员在渔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模范带头作用。
(3)普通船员必训。全面强化普通船员考证培训,整顿规范全区船员证书中介市场,要求所有船员必须持证上岗,船东船长要雇佣具有从业资质的船员出海生产。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海上救生逃生技能培训,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操作到位,全面提高渔民队伍技能水平。
(4)管理人员必训。针对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在行业管理、信息技术使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定期组织对全区渔业管理队伍进行业务培训,重点针对渔船点验系统、渔船信息系统船位监控、应急处置及紧急信息上报、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内容开展培训,切实提高渔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职责意识、业务素养。
(三)以“严制度”、“严管理”、“严执法”为抓手,细化渔业安全管理举措。
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安全制度体系,规范生产作业行为,强化渔业执法检查,通过依法治渔实现依法兴渔。
1、严制度。结合普陀区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渔业管理制度体系。从基层组织、管理体系、渔业执法等多个角度对渔业领域管理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查漏补缺。通过制度监管,真正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构建渔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严管理。严格根据各项渔业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渔业领域规范化管理,突出对重大隐患渔船的监管力度,着重做好“五个严格”。
(1)严格源头管理。依据《普陀区更新改造及买卖渔船审批相关规定》,卡牢渔船审批关、检验关,坚决做好内查隐患、外防输入,坚决遏制高危渔船、证业不符渔船、挂靠渔船和区外购置渔船等高风险渔船增量,持续排查整改我区渔业领域监管漏洞,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实现我区渔船数量“负增长”。
(2)严格重点渔船管理。持续推进区外挂靠、出卖未过户渔船的清理整顿,按照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转港、限期转港、强制注销、落实管控等措施,依法强力推进区外挂靠、出卖未过户渔船的清退整治,实现重点渔船监管无盲区。
(3)严格高危渔船管理。在全面控制高危渔船增量的基础上,各地必须持续加大对帆张网、涉氨冷藏等高危渔船的监督检查,每年对高危渔船至少进行两次以上的登船检查,全面检查渔船救生、消防、通导等设备的有效配备和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持证情况,对各类隐患进行闭环管理。
(4)严格休闲渔船管理。持续强化对休闲渔船的安全管控力度,进一步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要求所有休闲渔船必须落实进出港申报、定点上下客和实名制登记,加快普及二维码扫码登记。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编组生产,严禁“五超”行为(超航区、超作业时间、超抗风等级、超员、超载)。
(5)严格渔业保险管理。将渔业保险作为开展渔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内容。要求所有船东船长必须严格落实渔船船员足额保险,将大棚养殖、浅海养殖纳入渔业保险,原则上要求涉海养殖人员参加保险。同时引导渔民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并适度提高人身伤害保险额度,通过保险保障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严执法。坚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各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三查”、“三罚”、“三改”,树立执法威信,增强监管实效,提高守法意识。
(1)开展“三查”。一是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将深化隐患排查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线贯穿始终,全面排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各地必须严格做好辖区内渔船一年一次的登船检查,防范渔船“带病出海”;二是开展重点时段安全检查,将阶段性抽查和全面性检查相结合,根据渔业生产特点,在开捕节点、节假日等时段,集中对渔船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尾巴;三是开展重点渔船专项整治,根据省、市各级要求,配合做好渔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整改突出隐患和监管难点,有效保障渔业安全可控性。
(2)严格“三罚”。一是区外挂靠、出卖未过户渔船违法违规行为重罚。要求所有区外挂靠、出卖未过户渔船船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一律停航整顿,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二是高危渔船违规重罚。对于高危渔船采取严防严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高危渔船擅自改变作业、网具超载、证书不齐、进入敏感水域等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三是船长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罚。进一步细化完善渔船船东船长处理规定,根据《舟山市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对渔船船东船长在生产作业时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处理,明确处罚标准,提高渔民违法违规成本。
(3)落实“三改”。一是重大隐患必改。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隐患排查、评估、治理、销号等各环节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二是渔船隐患必改。对照隐患整改清单,全力开展渔船救生、消防、通导等设备的隐患整治,严格要求船东船长及时整改相关隐患。三是持证隐患必改。开展渔船船舶、船员证书检查,要求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持有渔船三证,并确保所有船员持有有效适岗证书。对“三改”未落实到位的渔船一律进行停航整顿,落实专人跟踪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抓共管”的总体要求,深刻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成立渔业领域安全监管专班,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多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格局。
(二)加强渔业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9]96号)和区“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推进基层渔船管理服务站整合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海渔振办[2020]7号),各地要按规定充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足额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推动基层渔船管理服务站和渔办有机融合,切实提升渔业管理水平。
(三)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区安委办、区海洋与渔业局将组成渔业安全联合督查考核组,持续加强对各镇(街道、管委会)渔业安全生产的跟踪指导,将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或互查,定期评估工作落实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实做细渔业安全管理。
(四)严肃问责追责机制。落实各镇(街道、管委会)、基层渔船管理服务站和船东船长安全责任事故问责、追责制度。进一步提高渔业安全在各镇(街道、管委会)和渔船管理服务站年度考核中的分数比重,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实行渔业安全生产“一票否优”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引导,周密部署,层层动员,充分利用禁渔期、安全生产月等时机,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和解读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充分激发社会群体对渔业安全建设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实现社会监管力量的最强释放和安全管理组织的最广覆盖,共同构建我区渔业全方位、立体化的平安管理新格局。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