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0-120505 公开日期 2020-09-30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社〔2020〕10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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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修订后的《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普政发〔2014〕46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4〕47号)、《舟山市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舟财社〔2015〕28号)和《舟山市普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奖励、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可由地方统筹安排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基础数据,编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审定区民政局提出的预算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包括区级公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公办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和大型投资项目奖励补助;

(二)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三)养老服务补贴;

(四)在院特困人员的生活、医疗补助;

(五)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补助。包括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入职奖补等;

(六)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相关保险费用;

(七)家庭适老化改造资金补助;

(八)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采用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项目内容分别设置因素,专项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养老机构、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规模、投资总额、床位数等因素,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二)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根据照料中心评定的星级等次,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三)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补贴对象的列别及人数,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分配。

(四)在院特困人员的生活、医疗补助,根据在院特困人员的人数,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予以分配。

(五)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等级和人数,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分配;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根据从业人员学历,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予以分配。

(六)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相关保险费用,按照保险合同中注明的总费用进行分配。

(七)家庭适老化改造资金补助,根据改造数量,按照相应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八)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的支出,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区政府确定的相关政策及补助标准、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有特殊规定要求或不宜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分配法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每年4月底前,由各镇(街道)行文,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申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必须是在区民政局备案在册的,在申请时应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属新增床位补助的,还需提供当地发改部门同意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新增床位已投入使用的相关材料;属大型项目奖励的,需提供资金投入证明;属租用场地新增床位补助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每年4月底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由各镇(街道)行文,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申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并适时提供项目完成的基本情况和设备购置清单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经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星级评定后,根据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各镇(街道)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情况,每半年补助一次。

(五)申请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每年4月底前申报上年度补助资金,并提供护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每年9月份将符合条件的护理员报区民政局备案,满5年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专项资金在每年4月申请,10月底前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工程项目类资金补助分批次拨付到位,首笔资金根据项目预算额的一定比例先行下拨,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决算报告中的决算额差额视情拨付,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决算金额。

第十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一条  加大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等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日期是2020年6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普财社〔2016〕25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0/9/30/art_1229296024_1624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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