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以来,我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和要素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大力推进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动能修复。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以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为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的新型载体。我区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于2019年2月正式成为第二批省级创建单位,全市第二家。
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是我区优势支柱产业,也是践行国家和省市战略的主阵地。为进一步加快水产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和规范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30 号)等文件精神,特起草了《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本办法资金的来源以及扶持对象。资金来源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扶持的对象为综合体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及与综合体签订入驻协议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明确了资金补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
1、实体服务场所管理建设。主要支持综合体管理机构建设、运行管理与服务、合作交流与宣传、服务绩效统计与考核等工作。
2、仪器设备购置。购置综合体科技创新平台所需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建设综合体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3、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加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力度。鼓励支持引进大院名校建设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设立高水平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转移工作站等,每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助。
(2)加大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鼓励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视服务范围和能力酌情给予一定运营费用。
(3)加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主体培育力度。对实体入驻综合体创新创业区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电商、个体经营者等,当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上(含)的,每家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新出台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定制性金融业务,水产精深加工企业向与综合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承贷定制性金融业务,给予贷款企业当年贷款利息10%贴息补助,补助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创新主体培育奖补。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25-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
(2)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3)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其配套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上级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对首次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予以5万元经费补助。
5、加快“水产券”推广应用。推广综合体“水产劵”,细分“技术研发劵”、“知识产权劵”、“检验检测劵”等,推进在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应用,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成本。
(1)“技术研发劵”补助标准: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加大对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项目立项后,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为重点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为40万元。
(2)“知识产权劵”补助标准:引导、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对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凭“知识产权劵”分别给予5000元和500元补助。
(3)“检验检测劵”发放标准:对综合体产业联盟会员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额分金牌会员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银牌会员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和铜牌会员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三类,每家每年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普惠制“检验检测劵”。
6、其他。其他包括创新服务资源共享、创新服务机制优化等与综合体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明确了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明确了企业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流程,并明确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四)明确了资金监管。强化了资金绩效的监督管理,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促进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其他内容。明确了政策适用的一般条件,和发生政策冲突时的解决办法,明确了政策的实施日期以及试行期限为三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企业科,电话:0580-3062981;区科技局科技服务科,电话0580-3013567。
政策原文:http://www.putuo.gov.cn/art/2020/9/30/art_1229699492_1648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