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0-142800 公开日期 2020-09-30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行〔2020〕237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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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印发《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30 号)和《综合体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资金、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我区综合体建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期限为三年,2020-2022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根据综合体建设具体目标任务,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实施创新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考核奖励创新服务绩效等工作内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下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按照实施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综合体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及与综合体签订入驻协议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重点用于综合体实体服务场所管理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奖补和“水产劵”推广应用等,也可用于普陀区域的科技研发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

第八条 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综合体实体服务场所管理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奖补、“水产劵”推广应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其他等七部分。

(一)实体服务场所管理建设。主要支持综合体管理机构建设、运行管理与服务、合作交流与宣传、服务绩效统计与考核等工作。其中综合体运营管理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相应的流程确定。

(二)仪器设备购置。购置综合体科技创新平台所需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建设综合体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促进协同创新。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水产精深加工产业发展需要,主要支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科技金融平台等建设,支持最长不超过三年。

1.加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力度。鼓励支持引进大院名校建设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设立高水平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转移工作站等,每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助。入驻机构(不包含创新创业区单位)正常运营一个月后,先给予年度运营补助的50%,年底依据协议进行的绩效指标考评,通过考评后给予剩余50%补助。入驻机构当年超额完成绩效指标达150%以上的,给予一定金额的绩效奖励。

2.加大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鼓励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视服务范围和能力酌情给予一定运营费用,主要支持提供检验检测、品牌培育、创意设计、标准制定、认证咨询、人员培训、项目申报、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等中介服务。年底依据入驻协议明确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入驻机构(不包含创新创业区单位)当年超额完成绩效指标达150%以上的,给予一定金额的绩效奖励。

3.加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主体培育力度。对实体入驻综合体创新创业区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电商、个体经营者等,当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上(含)的,每家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新出台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定制性金融业务,水产精深加工企业向与综合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承贷定制性金融业务,给予贷款企业当年贷款利息10%贴息补助,补助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创新主体培育奖补。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25-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

2.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3.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其配套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上级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对首次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予以5万元经费补助。

(五)加快“水产券”推广应用。推广综合体“水产劵”,细分“技术研发劵”、“知识产权劵”、“检验检测劵”等,推进在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应用,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成本。

1.“技术研发劵”使用方式:综合体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向综合体提出技术研发需求,完成备案立项。立项后由综合体协调组织研发中心力量予以攻关,发放给产业联盟会员企业“技术研发劵”。研发中心完成技术研发攻关后,产业联盟会员企业联合研发中心向综合体提交“技术研发劵”,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技术研发劵”补助标准: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加大对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项目立项后,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为重点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为40万元。

2.“知识产权券”使用方式:综合体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向综合体提出知识产权需求,完成备案立项,由综合体发放知识产权券给企业。企业拿到知识产权券后,寻求知识产权机构申请专利,待企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知识产权机构凭知识产权券向综合体兑现奖补。

“知识产权券”补助标准:引导、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对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凭“知识产权劵”分别给予5000元和500元补助。

3.“检验检测券”使用方式:综合体向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发放不同面额“检验检测劵”,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向综合体提出检验检测需求,完成备案立项。立项后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向入驻综合体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券”发放标准:对综合体产业联盟会员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额分金牌会员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银牌会员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和铜牌会员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三类,每家每年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普惠制“检验检测券”。

(六)其他。其他包括创新服务资源共享、创新服务机制优化等与综合体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区科技局根据综合体建设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规模、实施进度等内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申报、审核、审批、公示、拨付、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实行流程全公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年底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综合体窗口→窗口完成资料初审,报区科技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最终审核→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结束后联合行文,并拨付兑现。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更(法人变更、股权转让、重大事故等)导致不能完成项目目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自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终止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享受同类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管理,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等管理制度。并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等材料报区科技局。

第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区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资金安排等措施:

(一)未及时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擅自调整项目目标、实施方案、资金用途等内容。

(三)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计划目标。

(四)项目实际完成时间超过应合同期限三个月,且无正当理由。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日期是2020年9月24日,实施日期是2020年10月9日。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0/9/30/art_1229296024_1624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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