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
继续实行住房保障的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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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关于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暂行规定》(普党政办〔2018〕163号)文件试行期于2021年9月30日结束,为解决我区部分因工作就业、看病求医、子女入学陪读等原因,由偏远小岛迁居到普陀城区的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决定继续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

二、制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因工作就业、看病求医、子女入学陪读等原因,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偏远小岛(六横、虾峙、桃花三大岛本岛除外),实际居住在普陀城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所辖城市社区范围,下同)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已在普陀城区实际居住生活满 3 年(含)。

注:截至申请之日已满 3 年以上(含)且时间不间断。

2.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满2年(含),共同申请人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需归属主申请人的;主申请人未婚的需满30周岁(含)。

注:住房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满30周岁)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3 万元(含)。

注:上年度指申请前12个月,而非上一个自然年度。

4.申请家庭总财产低于 15 万元(含),申请家庭非住宅房产以及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小干岛、金塘,下同)外的房产经评估后价值归入家庭财产,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产除外。

5.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内无住房,原有住房已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等),截至申请之日已满 3 年以上(含)。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有住房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应小于 18 平方米(含)。

注:该条款分为二个部分,(1)申请家庭必须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无房;(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有住房产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应小于 18 平方米(含)。两部分必须同时满足。

6.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7.申请家庭在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8.申请家庭除同时符合上述 7 项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申请:

(1)申请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

(2)申请家庭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一、二级)、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中有年满 70 周岁以上成员的。

(4)具有普陀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对于是否为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认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5)对社会有特殊贡献或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

(三)申请材料

按申请条件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程序

1.申请。

2.审核。

3.公示和告知。

4.核发配租资格证。

(五)保障方式及配租房源

1.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配租资格的居住在普陀城区的小岛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原则上应根据待保障家庭数量和房源供应情况通过入围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未入围的实行轮候制。

2.每年提供不少于20套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该类保障家庭的配租房源。

(六)其他

1.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区住保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2.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之前房租。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3.明确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房源的几种行为。

4.本规定自 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袁芳

联系方式:0580-3056538 ,3010220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继续实行住房保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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