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6XA/2021-142698 公开日期 2021-11-30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浙人社发〔2021〕64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程 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记录和 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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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的实时记录和依法管理,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效能,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指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因为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而生成的信息。

二、实时归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各地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过程中,从受理登记到案件办结,每个办理环节都要实时、规范录入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依法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线制作或上传电子文书,及时上传证据材料,形成全流程可溯的电子案卷。其中,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托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和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对接,实现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三、分类监管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主体。各地要全面运用“安薪在线”数字应用,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分类监管。在“安薪在线”数字应用中,对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开展动态评价,形成单位信用档案;对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从业人员,如实记录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劳动用工不良信息,形成个人记录档案。

四、主动监察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主体。各地要坚持属地责任,强化主动监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频次,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的互认共享。要加大宣传引导,通过政策宣讲、案例推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领域劳动

用工不良信息主体规范用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可主动上门帮助开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努力减少“不知法而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宣教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劳动用工不良信息主体,要进行通报,加大惩戒力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11 月 30 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不良信息记录和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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