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2-138975 公开日期 2022-10-0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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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0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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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为什么要修订《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活有保障”,依法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一方面是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和谐。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是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获取的一笔重要的补偿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的提高和及时公布,不仅能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而且可以提高对征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促进征地工作稳步开展。另一方面是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价格,能有效防止征地补偿标准的随意性,从而促进征地价格和征地行为的规范化、统一化。

《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具体组织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修订《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分类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目前我省还未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最低补偿标准,我区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等制定相应补偿标准。

3、《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主要内容有那些?

(一)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市场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6000元/亩的按6000元/亩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确定了青苗补偿的最低保护价和空白地的最高限制价,既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又防止个别漫天要价和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行为,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分为:(一)生产性果园各类果木种植补偿标准、(二)零星种植果木补偿标准、(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五)农田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六)零星种植树木补偿标准、(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八)农村村民住房补偿原则和标准、(九)其他补偿原则和标准。补偿标准按照作物类型、果品类型、树木类型、地上附着物类型做到全面“类型”设计,有利于增强地上附着物清点和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本《补偿标准》要求区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后的相关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抓紧梳理过渡性的征地项目情况,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矛盾与问题,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本标准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普政办〔2019〕7 号)同时废止。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施行之日期间的征地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征地服务科) 姜明珠   联系电话:3017850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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