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1-142674 公开日期 2021-04-08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行〔2021〕82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12-2-21-0001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下发《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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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引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和促进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第四条  使用原则:坚持导向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支出范围:

(一)对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生均办学经费补助;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用办学场所进行租金补助;

(三)对有教师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考录用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进行培养成本补助;

(四)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园安保费用进行补助;

(五)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进行奖励;

(六)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教学成绩优良的学科教师进行奖励;

(七)对民办幼儿园办园等级提升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获取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教育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二)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执行《舟山市普陀区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三)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无乱收费情况发生。

(四)设置食堂财务账并且核算规范,无克扣和违规使用师生伙食费的情况。

(五)新居民子弟学校人员配备:小学每班专任教师不少于1.8名,初中每班专任教师不少于2.3名,其他人员每班不少于0.5名;民办幼儿园按相应等级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单位与聘用教职工均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保。

第三章  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对新居民子弟学校小学生按每生每年2600元补助办学经费(含免杂费补助),初中生按每生每年3800元补助办学经费(含免杂费补助),每年的补助标准是否调整酌情而定。补助学生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45名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每名幼儿每年2200元补助办学经费。每年的补助标准是否调整酌情而定。补助幼儿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30名计。

第九条对租用园舍和场地(不含以零租金形式取得国有房产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每年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和场地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场地面积按园区占地面积扣除建筑占地面积计)。

第十条 在本区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工作2年及以上的教师,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招考录用为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分别按招考录用人数给予招考录用前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每人2万元、1万元的培养成本补助。

第十一条  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人员的,给予一个校(园)区每年4万元的安保人员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新居民子弟学校考核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给予举办者(4+0.4×班级数)万元、(3+0.3×班级数)万元、(2+0.2×班级数)万元的奖励。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按奖励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弟学校举办者的标准上浮25%奖励举办者。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奖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良好的标准奖励举办者。

第十三条  新居民子弟学校中考成绩或小学抽测成绩优良的学校,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6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教学成绩优良的学科教师。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参加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每提升一级,一次性按每班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定

第十五条 办学场所租用或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考录用教师培养成本的补助,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须向区教育局进行申报,申报时填报《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其他补助奖励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确认,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不必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考录用教师培养成本补助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学年教师名册;

(二)录用公示当月含有考入本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教师工资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根据相应文件和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教育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进行审定,并会同教育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编制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合文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受扶持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生均办学经费补助按学期下达拨付,其他补助奖励按学年在次学年下达拨付。由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项目单列安排,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在申报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1-3年的申报资格等处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为202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原《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17〕31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1/4/8/art_1229296024_1636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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