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修订了《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
2021年9月23日
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舟山的意见》(舟委发〔2019〕2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函〔2014〕156号)《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20〕49号)《普陀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舟普财监督〔2020〕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补结合,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总量控制和减排计 (规)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
(二)环境污染防治(含水、大气、土壤、海洋、辐射等污染防治)项目
(三)按照行业性整治提升要求,实施淘汰关停、 搬迁入园、污染整治示范以及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项目。
(四)生态示范创建、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项目。
(六)环保规划的研究制定、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制定、生态示范创建等。
(七)环境监测监控、监管及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统计、信息公开及信息化建设等能力建设等综合管理项目。
(八)环境执法监管、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城乡环境监督员、 企业环境监督员以及环境志愿者等能力建设。
(九)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的宣传、 培训、 公众参与等专项活动,环保知识普及、 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基地建设以及其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化相关工作。
(十)根据省市区生态环境系统、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楼堂场馆建设等支出,以及与第五条支持范围不相符合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和年度绩效考核因素进行分配。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及权重(60%):
1.污染减排和污染因素占30%,主要包括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率及污染防治目标完成率。
2.区域环境监管因素占30%,区域内发生环境事故的,每件扣3%。发生涉稳环境事故的(因环境矛盾纠纷未及时解决致使30人以上到市政府或区政府、10人以上赴省、5人以上进京越级上访),每件扣3%。因监管不力被省、市级媒体曝光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每件扣2%。
(二)年度绩效考核因素及权重(40%):
1.生态建设因素: 对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镇(街道)、村(社区),整治完成后,根据完成情况,给予3-10万的补助。
2.年度考核因素:根据生态文明委员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和考核结果确定。
3.其他因素:由区财政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实际、资金使用绩效等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各项因素的分配权重。第五条支持范围中(一)、(四)至(九)类项目中重点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二)、(三)、(十)类项目中重点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特殊、重大项目补助额度另行议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计划的要求;
(三)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或能确保落实项目所需的其余配套资金。
(四)申请人在近二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记录;列入生态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单位,近二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直接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同时附送所申报项目的实施依据、经费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已列入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反复申请。如当年申报未获资金补助,下一年度可继续申报,但需重新填报《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并补充项目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和已改变的信息材料。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结合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区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10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镇、街道、管委会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在资金下达当年12月底将绩效目标表(附件2)和绩效报告上报区财政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检查,并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5日起实施。原《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16〕18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