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报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专项审计调查情况的报告》(舟委审办〔2022〕11号)文件要求,现对原《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舟普政发〔2019〕6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的“其中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土地、用海项目除外),凭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即视为项目立项,由各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总投资在400—5000万元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列入相关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修改为“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于上一年的9月底前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修改为“由项目建设单位于上一年的6月底前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