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53789 公开日期 2023-10-0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发〔2023〕1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林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00-2023-0005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1  15: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确保我区林地占补平衡,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号)、《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2〕2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要性

林地作为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产业的重要载体,对全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全面建立林地占补平衡机制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创建的重要举措之一。各镇(街道、管委会)、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林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协调、分工合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管理,加快实施补充造林促进林地占补平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普陀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资源规划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资源规划分局主要负责组织建立区补充林地储备库;明确补充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要求,对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将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录入补充林地储备库,并在国土年度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林地。

2.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收购补充林地指标,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资金筹措,林地指标使用费收取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3.区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对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各镇(街道、管委会)作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挖掘辖区内符合条件荒山荒坡、退化园地、废弃矿山、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复垦等补充造林地块资源;负责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筹备、政策处理(包括村民意愿、权属关系、后续利用等)、申报、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工作。

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规范项目实施。

1.项目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镇(街道、管委会)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踏勘、项目论证,并指导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和相关规划要求做好项目选址和项目作业设计,项目作业设计严格按照相关造林技术规程,项目确保符合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相关要求。

2.项目实施。项目经立项批准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进行作业设计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作为项目施工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落实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等要求。

3.项目监管。项目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单位应提供质量评定意见。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负全程监管责任。

4.项目竣工验收和入库。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调查单位对项目造林面积进行复测、造林质量进行测评,测评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实地踏勘,并召开验收会议对项目造林质量、工程管理、台账资料等方面进行内业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由区资源规划分局录入补充林地储备库。

三、强化落实,全面实行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一)落实制度实行占补平衡管理。

区补充林地储备库通过回购区内补充林地造林项目指标和区外购买补充林地库指标等方式储备林地占补平衡指标。全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管理,各建设单位需要使用林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提前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区补充林地储备库购买获得相应林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落实资金推进补充林地造林。

各地要按照应绿尽绿的原则,加大补充林地造林力度。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获取的占补平衡指标全部由区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 6 万元/亩。项目经批准立项、工程通过招投标后,由区政府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签订回购协议,预先支付 30%回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 30%回购资金,剩余 40%回购资金待补充林地方案完成入库及国土变更管理后支付。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开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凭招投标签订的合同申请预拨付 50%资金,其余部分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再按实报账。

四、强化管护,确保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实施成效

(一)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的质量管控,确保补充林地造林质量符合国土变更为林地的造林要求。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地块矢量、立项文件清单、验收文件、项目实施台账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补充林地面积须在每年国土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变更成果在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三级核查后,区资源规划分局落实好补充林地造林后入库工作。

(二)加强管护,落实责任。

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后续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项目后续管护指导,明确补充林地保护等级及管护要点。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督促补充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落实后续管护措施。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形成的林地应当用于林业生产,未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转为非林地。

(三)加强协作,强化考核。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补充林地的质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补充林地后续管护监管机制,真正把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林地占补平衡补充林地后续管护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区林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本意见自2023年11月8日起试行,试行2年。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政策解读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