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效保障全区城市化建设对林地资源的刚性需求,确保我区林地占补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 号)
2.《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2〕27 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全面实行占补平衡管理。成立普陀区林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区补充林地储备库,通过区内补充林地造林和区外异地购买指标方式储备林地占补平衡指标;明确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全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管理;各建设单位需要使用林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提前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区补充林地储备库内购买获得相应指标。
(二)关于规范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充分挖掘区内符合条件的补充造林地块资源;严格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立项审查;依法依规开展补充林地项目实施和监管;严格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竣工验收和入库;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获取的占补平衡指标统一由区政府以6万元/亩回购。
(三)关于确保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实效。各镇(街道、管委会)、区林地占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造林项目完成后的长效管护。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7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解读人:张杰
联系方式:0580-38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