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深入开展“整洁田园”行动,减少农业“两废”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扎实推进我区农业“两废”回收处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82号)、《关于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53号)、《关于开展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8〕149号)、《舟山市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舟废回收〔2019〕3号)、《舟山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舟废回收〔2019〕4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回收范围:废弃农药包装物、农地膜是指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农地膜,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以及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旧棚膜、地膜、菌棒膜等,农田作业中的塑料滴管;明确职责分工:确定了监管主体为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为各镇(街道、管委会)、回收主体为市统一公开招投标中标企业、实施主体为基层回收网点;明确了回收及补助政策,回收标准以市“两废”回收领导小组下达文件为准。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乐乐(农业科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80-380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