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55356 公开日期 2023-12-2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土地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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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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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数据资源科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在今年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我局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经过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评估座谈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我局起草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 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区片划分

省厅文件规定“一个县(市、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片,鼓励实行1个区片”。为保障政策延续性,保障征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此次区片划分继续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执行,实行3个区片等级,不作调整。

(二)关于标准重新公布

目前补偿标准总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物价指数、地价和房价变化情况等因素,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总体相对平衡。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仍按照一类地区9.5万元/亩,二类地区7.5万元/亩,三类地区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一类地区5.7万元/亩、二类地区4.5万元/亩、三类地区4.2万元/亩,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高于省最低保护标准,且符合省厅文件规定的“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三)关于村名调整

我区因社区村体制改革,部分村名发生变化,主要涉及千岛街道、沈家门街道,原补偿标准表中千岛街道(浦西社区、蒲岙社区、曙光社区、浦东社区)改为千岛街道(浦西社区、蒲岙村、曙光村、浦东村),因平阳村、芦西村、夏新村合并为平阳浦村,因此原补偿标准表中沈家门街道(马峙、东岙、大山、平阳、芦西、夏新、中弄、大干),改为沈家门街道(马峙、东岙、大山、平阳浦、中弄、大干)。

(四)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省厅文件规定“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故此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不作调整,明确限定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以保障政策的合法性和延续性。

(五)标准执行时间

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政策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政策解读人:姜明珠,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征地服务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580-3017850


政策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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