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48720 公开日期 2023-03-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发〔2023〕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00-2023-0002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0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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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五项配套机制的通知》(舟融担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政府政策导向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做好普惠金融,支持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切实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公共财政提供必要且稳定的支持,以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

(三)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防风险,审慎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二)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符合汇率避险增信的业务降低或免收担保费。除担保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三)加强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加强业务合作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作为,积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收保证金、代偿宽限期不少于30天、代偿范围仅限本金及正常利息、用足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放大倍数等政策支持。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加大贷款利率优惠力度。

(四)健全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分担风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业务合作,积极争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充分借助省担保集团增信服务和风险分担功能,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保和代偿能力。

四、政策扶持

(一)建立保费补贴机制。为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运营,每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按照当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和当年度汇率避险增信业务保函额度的1%给予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次年按实结算。

(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每年由区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当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3%和当年代偿金额30%给予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次年按实结算。

(三)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区财政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本补充,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运营。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大于8倍时进行资本补充,增资金额原则上为增资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15%。

(四)完善补助申报程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提供各项补助资金的年度测算数据,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次年预算。次年4月底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结算材料,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助要求的予以资金拨付。

(五)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税前扣除准备金等政策;征信部门要不断健全信用信息体系,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帮助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加快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的案件审理、执行等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同时,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专人,实行信息互通,共同协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依法追偿,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二)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逐步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将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合法合规和尽职情况下发生的代偿损失,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三)完善银担合作考核评价机制。区金融办、人行普陀区支行,舟山普陀银保监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金融机构支持普陀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综合评价、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2023年1月1日后开展的担保业务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舟普政发3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pdf

政策解读: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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