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进一步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21年4月,浙江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要求加强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统筹布局,聚焦支小支农,以业务规模增、放大倍数高、担保费率低、风险管控好、服务质效优、人才队伍强为目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2022年6月,市融资担保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五项配套机制的通知》(舟融担办〔2022〕1号),要求各县区结合各自实际,建立本地区融资担保体系的五项配套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精神,我区制订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政策扶持、组织保障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政府政策导向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做好普惠金融,支持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策性定位、可持续发展和依法合规经营三个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是主要内容。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主业,重点支持单户单笔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明确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符合汇率避险增信的业务降低或免收担保费。除担保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中要主动作为,积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收保证金、代偿宽限期不少于30天、代偿范围仅限本金及正常利息、用足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放大倍数等政策支持。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加大贷款利率优惠力度。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业务合作,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保和代偿能力。
第四部分是政策扶持。建立区级扶持配套机制,建立保费补贴机制和资本金补充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保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运营,并明确了补贴机制的申报流程及审核部门。同时要求区内各有关部门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快捷高效的业务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内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和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机制,逐步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同时完善银担合作考核评价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金融机构支持普陀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综合评价、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38号);4、《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五项配套机制的通知》(舟融担办〔2022〕1号)。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2023年1月1日后开展的担保业务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读。解读人:刘力瑜,财政局总会计师,联系方式:0580-3062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