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50704 公开日期 2023-03-2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发〔2023〕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00-2023-0003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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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3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粮食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区粮食安全总体治理水平,大力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督导。

第三条  加强粮食安全监管督导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联合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农发行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粮食安全监管督导,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和常态化督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第四条  健全粮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监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收储公司要及时建立、更新、完善粮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在粮食购销政策、收购、储存、销售、入库、出库、安全生产等方面结合实际制订日常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第八条  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统筹利用有关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完善省市县一体,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储公司要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粮仓”有效对接,实现数据、服务、治理、监管等资源高效共享,最大限度放大数字化改革优势。

第九条  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督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切实发现解决粮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第十条  建立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检查合力,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各级责任,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粮食安全监管督导不得影响被监督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粮食收储公司和政策性粮食代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督导。被监督单位认为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因监督管理干扰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向上级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粮食安全督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

第十三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发生粮油安全事故和发现粮食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等,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粮食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安全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粮食收储公司对政策性粮食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政策性粮食代储单位履行粮食安全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代储、委托库点发生上述问题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责令其尽快整改、弥补损失;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中止其储存任务,调出承储粮食。

第二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安全事故,造成政策性粮油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述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或者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安全事故和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况,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计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储公司和政策性粮食代储单位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粮食安全责任的问责、追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政策解读:《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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