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736049907R/2023-152896 公开日期 2023-08-28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其他公告 主题分类 科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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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经信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攻关的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23〕7 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2〕24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普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 8月21 日 

 

 

 

 

舟山市普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攻关的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号)、《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237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22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普陀实际,对《舟山市普陀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舟普科〔202020号)、《舟山市普陀区“揭榜挂帅”(重点研发)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舟普科〔2022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区级“揭榜挂帅”项目(区级重点攻关科技计划项目)、区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区级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等四类。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原则上分为一次性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区级“揭榜挂帅”项目和区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区级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

(一)区级“揭榜挂帅”项目是指围绕海洋生物、清洁能源、有色金属、船舶与海工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生命健康和高效渔农业等七大战略领域开展的重大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工业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验收核定研发投入的15%补助,渔农业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验收核定研发投入的20%补助,同一年度补助的渔农业类项目补助比例高于工业类项目5个百分点,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区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围绕船舶与海洋工程、海洋生物综合开发利用、现代渔农业、现代临港工业、清洁能源、生命健康、新材料、海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的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工业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验收核定研发投入的15%补助,渔农业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验收核定研发投入的20%补助,同一年度补助的渔农业类项目补助比例高于工业类项目5个百分点,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区级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支持资源环境、人口质量与健康、公共安全、减灾防灾等民生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主要支持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开发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一方面有显著改进、明显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为2000元。

第四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一般括发布通知、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下达任务5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资格: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运

行管理规范,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

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

计核算制度;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各类区级科技项目数不得超过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2)在研项目不得超过项。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企业承担项目一般不超过项(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除外),承担在研项目数已达限定的,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已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再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含)万元至5000(含)万元的企业,当年最多可申报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1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当年最多可申报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2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当年最多可申报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3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最多可申报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5项。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内无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税务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区级“揭榜挂帅”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和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计划进度,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其他相关附件。

第八条 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进行申报,申请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单位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区科技局。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决策。

(一)形式审查。对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

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相关

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攻关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对区级“揭榜挂帅”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对申报项目研发情况、项目实施风险程度等内容进行评估。

(三)立项决策。区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

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条 经区科技局党组审定立项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编制并下达科技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除外),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 针对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和新产品试制计划,在立项后区科技局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意见,经费补助文件按财政部门要求下达。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除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外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区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

成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

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职责,实施责任主体应与共同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共同实施单位属地科技部门进行备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合同各方职责:

(一)区科技局(甲方)职责

1. 加强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专项经费;

2. 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绩效检查或抽查,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已拨付财政科经费的则予以收回;

3. 组织开展项目的验收结题等工作;

4.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

1. 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2.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

3. 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4. 自觉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5.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延期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执行期内采用书面申请方式提出延期申请,报区科技局,按照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 个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重大变更事项

1.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

2.项目实施需变更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

3.项目经费预算需进行调整(各科目调整比例超过20%,设备费不允许调增);

4.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对目标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进行调整。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按照项目变更程序申请办理。

(二)项目一般变更事项

1.一般项目组成员变更(增减人数2人以内);

2.项目经费预算需进行调整(在总经费不降的基础上,各科目调整比例在20%以内,设备费不允许调增);

3.在不影响项目计划总进度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自行调整阶段性任务和进度。

(二)项目变更程序

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重大变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报区科技局审批;对于一般变更事项项目组经承担单位审批通过后报区科技局备案。在项目实施期外提出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3.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申请终止实施的程序。需终止或撤消执行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区级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还要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强制终止、撤消项目、收回经费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超过计划规定执行期限半年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

(四)无故不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项目验收(结题)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一)区级“揭榜挂帅”项目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组织专家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经费补助。

(二)区级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书面结题方式,结题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不通过的项目收回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结题)的准备工作。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结题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结题)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对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列入科技项目管理黑名单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也不予以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01日起施行,原制定实施的《舟山市普陀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舟普科〔202020号)、《舟山市普陀区“揭榜挂帅”(重点研发)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舟普科〔2022号)停止执行。



本文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3/12/19/art_1229699358_166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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