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本指南。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14层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
联系电话:3013427
传真号码:3059307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putuo.gov.cn/。此外,本机关还采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二)信息目录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的民政局栏目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组织结构、人事信息、公开信息、建议提案、行政权力、财政信息、重大行政决策、年度工作报告、重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进行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3013427,通信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14层,邮政编码:316100。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区民政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点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14层。受理时间:夏令时为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为:8:30-12:00,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3013427。
2.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办公室”,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14层,邮编:316100。
3. 网上申请:普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putuo.gov.cn/col/col1229702864/index.html),申请人可登录该平台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按照提示在线提出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填写《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现场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或到现场受理地点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版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__________年第__________号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信息内容描述 | |||||
信息用途 | |||||
信息的提供介质(可选) □纸质□光盘□电子邮件 | 信息的获取方式(可选)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 | ||||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 |||||
经审查,本机关受理你的申请,并将以如下形式答复: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以你选定的方式作出答复。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 |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复印件为受理回执。
单位版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_____年第_____号
申 请 单 位 信 息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信息内容描述 | |||||
信息用途 | |||||
信息的提供介质(可选) □纸质□光盘□电子邮件 | 信息的获取方式(可选)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 | ||||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经审查,本机关受理你单位的申请,并将以如下形式答复: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以你单位选定的方式作出答复。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 |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复印件为受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