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区卫生健康局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4 14:19


  为更好地提供本部门政务公开服务,编制了《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务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2号楼9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令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3026890

  传真号码:0580-302689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部门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民生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其他专项信息进行分类。

  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普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utuo.gov.cn)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普陀站(http://zspt.zjzwfw.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同时,在区档案馆(东港街道海华路589号档案馆二楼查档大厅,联系电话0580-3016336)、区图书馆(东港街道海华路589号图书馆一楼服务台,联系电话0580-3806690)、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港海印路1055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580-3823657)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询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00—17:00(夏令时间下午14:30—17:3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普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

本部门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部门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部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提供形式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部门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收费情形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费。

、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areacode=330903)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版)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单位版)


公民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__________年第__________号


申请人信息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信息内容描述


信息用途



信息的提供介质(可选)

□纸质□电子质


信息的获取方式(可选)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本机关受理你的申请,并将以如下形式答复:

□当场予以答复;

□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以你选定的方式作出答复。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复印件为受理回执。


单位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__________年第__________号


申请单位信息

名    称


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信息内容描述


信息用途



信息的提供介质(可选)

□纸质□电子质


信息的获取方式(可选)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本机关受理你单位的申请,并将以如下形式答复:

□当场予以答复;

□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以你单位选定的方式作出答复。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复印件为受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