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区生态环境分局编制了《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定期发布环保咨询、生态创建、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管与执法、行政许可、应急管理等重点环境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工作机构名称: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
办公地址: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楼西侧及6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3020911
传真号码:0580-3020911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putuo.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4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1.局领导及分工;
2.局单位机构概况、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3.局单位生态建设及成果、环境污染治理、财政预决算、统计信息等;
4.局单位工作年报、重点工作、工作计划;
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为: http://www.putuo.gov.cn/col/col1423463/index.html ;公开时间为:长期,联系电话:0580-3020911。
同时,在区档案馆(东港街道海华路589号档案馆二楼查档大厅,联系电话0580-3016336)、东港商务中心(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4号楼西618,联系电话0580-3020911)、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港海印路1055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580-3823657)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询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00—17:00(夏令时间下午14:30—17:30)。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区政府指定的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区信息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普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选择单位,点击“组织机构”里的“机构概况”查阅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80-3020038,传真号码:0580-3020911,通信地址: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6楼,邮政编码:316000,邮箱:pthb2011@163.com。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要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普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putuo.gov.cn)在“政务公开”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80-3020038
(四)、申请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普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utuo.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普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的“办件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areacode=330903)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