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4 08:4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6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另见公告)。

联系电话:0580-3055957。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一级目录有“机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文件、建议提案办理、政府会议开放、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人事管理”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将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具体信息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网址是:www.putuo.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2.公共查阅场所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通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69号,邮政编码:316100)。

3.本机关还将不定期采用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办公室,电话:0580—3055957,传真:0580—3018520,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69号,邮政编码:3161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如实、完整填写《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持《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3.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putuo.gov.cn/col/col1229702864/index.html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1、属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在规定的范围内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机关将按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areacode=330903)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